中科大家长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32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沪房产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申报 逾期收滞纳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xahxah2004 发表于 2011-2-1 09:1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02月01日02:05中国证券报我要评论(7) 字号:T|T
  1月31日,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人房产税申报流程及缴纳办法。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其按月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周文天)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雨吻花 发表于 2011-2-1 11:03:06 | 只看该作者
  飘过。。。。。
3#
淡妆心情 发表于 2011-2-1 11:26:02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同一套房子年年要征税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论坛

本版积分规则

渝ICP备19009968号|公安备案号50010502000023|手机版|中科大家长网

GMT+8, 2024-11-10 20:42 , Processed in 1.38084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