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家长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191|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 史记·药家鑫传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笑笑 发表于 2011-4-26 11:1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药家鑫,旧都长安人氏,年方弱冠,就读长安音乐学院。天朝和谐九年十月二十日子时,家鑫驾雪弗兰车撞伤农女张妙。惧张女记其车号以求赔偿,以刀刺张。张呼曰:“莫杀我,家有幼子!”家鑫不听,八刀杀之。随驾车逃离,又撞伤两人。行人大愤,缚送警方,警方释之。越三日,家鑫投案。
  
  
  和谐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药案一审。家鑫痛哭曰:一念之差杀人,求免死。药氏律师曰:乃激情杀人,当宽免之。家鑫校友、同学、邻居呈请愿书,为药求情。张妙丈夫怒曰:此皆垃圾,不看。当晚,中央AV邀专家李某,点评药案。李某曰:家鑫八刀杀人,乃学琴动作。随之,各路专家轮番上阵,皆曰药可放不可杀。号称“中国最有良心”之南方某报为首,各家媒体以“死刑残忍,非普世价值”为由,力救家鑫。为受害人鼓与呼者,仅北大教授孔庆东,音乐人高晓松、主持人王刚数人尔。孔庆东痛斥“药无人性、AV丧天良、狗屁专家”, 高晓松高呼“药当被撞死,未死干净补几刀”。
  
  
  药案亦诡异也。杀人者死,法常律也。家鑫案发,天下大哗。盖因交通事故,车主或逃或救伤者,则罪只肇事。而家鑫撞人在先,杀人在后,性之恶劣,警方亦称“极其罕见”。然开庭之日,先有法院询旁听之见,日:当参考之。有律师言:以旁听意见为断案参考,法无明据,而旁听五百人,四百为家鑫同学,显失公平。中央AV邀专家李某,称家鑫杀人乃学琴动作,而李某评马加爵杀人,则道“杀人,无关穷苦歧视,当为血案负责,不可因其穷而轻处罚“。评杨佳杀人,则曰”未必定有冤屈理由,其罪愚蠢“。百姓多不服,问:同是杀人,马、杨无从轻之理,家鑫杀人何以便“罪在钢琴”?南方某报,以“死刑非普世价值”为旗帜,力言家鑫不可杀,死刑当废除。然今日死刑尚未废除,家鑫既犯死罪,自当以死担之,其理甚明。废死乃他国之道,中华未必从之。犹如西国不食狗,曰狗为人友,食之太恶。而东方农耕之族,素重牛,西方何以食肉无牛不欢?
  
  
  众恶家鑫,因疑其开豪车,为官富子也,实药之父母,皆常人,非官富。然家鑫杀人后,中央TV播之,南方报纸救之,专家同情之,其背景之莫测,实力之雄厚,虽河北高官李刚子李启铭,杭州富商子胡斌,望尘莫及。昔汉武迁国内富豪实茂陵,豪侠郭解家贫,亦迁。大将军卫青见汉武曰:郭解家贫,不当迁。汉武曰:一平民而得大将军求情,何为贫?乃迁之。不意郭解之事,复见今日。
  
  
  高晓松曰: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太史公曰:法为社会规范,天为公平公正执法之社会环境。有法有天,是为治世盛世,无法无天,则为乱世。家鑫杀人而不死,则人人皆可杀人而无偿命之忧。百年后言之,可曰:乱世之兆,家鑫案也。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2#
xahxah2004 发表于 2011-4-26 12:05:24 | 只看该作者
家鑫杀人而不死,则人人皆可杀人而无偿命之忧。百年后言之,可曰:乱世之兆,家鑫案也。
3#
秦川牛 发表于 2011-4-26 17:00:29 | 只看该作者
杀与不杀都是悲剧!
愿张妙安息!
家鑫走好~~~~~~~~~~~~~~
4#
lao90286 发表于 2011-4-26 20:44:52 | 只看该作者
以不杀为好~~
5#
少年网事 发表于 2011-4-26 22:45: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不杀为好~~
lao90286 发表于 2011-4-26 20:44


为何?
6#
lao90286 发表于 2011-4-26 22:48:25 | 只看该作者
为何?
少年网事 发表于 2011-4-26 22:45
一定意义上,过在父母的教育失当啊~~在社会的大环境啊~~
7#
秦川牛 发表于 2011-4-26 22:48:49 | 只看该作者
悟一悟就知道了!
8#
wuji66 发表于 2011-4-26 23:41:52 | 只看该作者
家鑫杀人而不死,则人人皆可杀人而无偿命之忧。岂能不杀乎?
9#
快乐鱼 发表于 2011-4-27 09:07:13 | 只看该作者
两个家庭的杯具!
10#
秦川牛 发表于 2011-4-27 13:3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wuji66

看看我同事对药家鑫事件的一篇博客。
                                                                                                      药家鑫的罪与罚


    药家鑫一审判处死刑,整个社会好像都像节日一样兴奋,甚至有的商家以此为噱头搞起了促销。我却始终不能为这样一种结果感到轻松,心里一直盘旋着一个念头,“药家鑫虽然最有应得,我们却没必要如此欢欣鼓舞”。
没想到药家鑫的案子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影响如此之深远。群情汹汹,一边倒的要将药家鑫立即处死而后快,有人甚至认为“中国和药家鑫只能活一个”,如果专家进行专业的分析犯罪动机都会招致漫天的 “板砖”。一审的2011年4月22日被认为是中国法治有意义的一天。似乎药家鑫不是法院在审判,而是网民审判的结果。
    药家鑫一念之间残忍地杀人,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张妙家人需要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抚慰。在没有废除死刑的中国,在有着杀人偿命传统的中国,在这样群情激愤的声势下,活命的机会几乎等于零。事件的始终可悲的不是药家鑫犯下的罪行,而是社会表现出的亢奋,几乎容不得对这一事件的理性反思,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也都情绪激奋,口诛笔伐,以彰显自己具有的道德优越感。
    我非常希望一个恶性事件能够推动社会对我们的环境和制度进行深刻反思,而不是情绪化的泄愤。药家鑫案发生后,几乎没听到过那些理性的声音,也许是湮没在愤恨之中。所幸曾一月在《南风窗》上看到石英的一段基于社会制度的分析,“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是不适当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非常明显,使得许多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趋利选择’,即选择负担更轻的方式应对”,“这里面既会有加害方抵赖不赔偿的情况,也有受害方漫天要价的情况,除了制度缺陷,还要注意全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在降低,并且越来越走向私利化的状况”。药家鑫案与许多“撞伤不如撞死”的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处,他选择了“撞伤不如杀死”。交通事故理赔方式的模糊化和对肇事犯罪化的过度宣传,必然会导致肇事方要么选择逃逸,要么选择灭口。我们有理由相信,道德和人性的高尚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这一个时期,比药家鑫更为残忍的事件还有几起,辽宁鞍山连杀10人案,上海留学生刺母案,都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也没有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可能我们更应该关注是什么让这个社会出现“恶”的念头如此的容易。
    一审判处死刑,最不能让人理解的是他的母校的做法。那一天在学校的网站上用红色的醒目的字体写出“我们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此刻的药家鑫自绝于天下,罪有应得,判处死刑,带来了长舒一口气的欢庆。此刻的药家鑫是一个人的悲凉和孤独,他的父母抛弃了他,他的母校也抛弃了他,恨不能立即执行,大快人心。有人联想到了2007年4月发生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校园枪击案,韩裔美国学生赵承熙持枪杀死32名同学后饮弹自尽。10天以后学校举行的哀悼会上,他们悼念的是33个年轻的生命,包括32名被害的学生,还有枪杀同学的赵承熙。因为他也曾是他们中的一员,他曾有过的心里焦灼和苦痛不曾被我们觉察,导致如此严重的事件,他也是受害者之一。虽然学校的这一做法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特别是宗教界的反对,但还是赢得了人们对这所闪烁人性光辉的学校的敬意。我们的学校,我们的社会会有这样的宽容吗?可能不应该有吧!
    对犯罪行为的处置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阅读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他对各种刑法方式进行了历史学的研究,我们能感到这种进步的历程。古代西方对酷刑的广泛应用,对罪犯的肢体的的折磨,形成一种景观式的展示,车裂、砍头、凌迟,绞刑等等,成为凯旋的仪式,通过对罪犯肉体的折磨,增加他的痛苦,满足众人的刺激需求,显示法律的威权。但是,血腥的酷刑场面竟然成为满足感官刺激的盛宴,甚至发展成一种暴力美学,无数的文学作品用华丽的语言描写这种场面。废除酷刑,用监狱单体肉刑与犯罪嫌疑人无罪假设等都是阿贝利亚一大批人文思想家的贡献,成为人类刑罚意义上的进步。现在普遍认为,严酷的刑罚并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马加爵案的结果就是本人祈求将自己尽快判处死刑,免受面对家人、面对社会的痛苦。
    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即使他罪有应得,我们也应该为失去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感到一丝丝的惋惜,给他已经不堪重负的灵魂一点宽圉,让受害者的家人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上少一些仇恨,让人性的光辉在我们中间升腾,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减少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论坛

本版积分规则

渝ICP备19009968号|公安备案号50010502000023|手机版|中科大家长网

GMT+8, 2024-9-29 17:36 , Processed in 1.298987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