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家长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3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 卫生部:室内公共场所5月起全面禁烟 配专人劝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xahxah2004 发表于 2011-3-23 13:5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03月23日 09:2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陈荞
字号:T|T79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本报讯 昨天,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称,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细则》还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3#
兰草 发表于 2011-3-23 14:23:08 | 只看该作者
赞同
2#
 楼主| xahxah2004 发表于 2011-3-23 13:57:26 | 只看该作者
喜欢抽烟的注意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论坛

本版积分规则

渝ICP备19009968号|公安备案号50010502000023|手机版|中科大家长网

GMT+8, 2024-11-14 10:04 , Processed in 1.34288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