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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聚会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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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enjiu918 发表于 2010-11-3 11:1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赛木兰 于 2016-8-4 18:30 编辑

聚会组织者的责任: 组织者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不论组织者与参与者是否熟识,组织者都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组织者对参与聚会的成员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应对聚会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合理的预见。 其一:参与者发生伤亡事故,组织者或应担责。比如饮酒发生事故,爬山发生事故等。 其二:造成聚会之外的人伤亡,组织者也或应担责。比如参与者滋事闹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总的看来,组织者要承担的是过失责任。所以组织者一定要慎重对待聚会活动。 建议:吃饭时尽量别劝酒,特别是强迫性劝酒。对于喝醉的家长,要安排人负责送到酒店或交给专人看护。要提醒家长注意财物安全。游览活动时要提醒家长注意安全,不要进入危险区活动,不要在外露宿。要约束参与者遵守活动纪律。 必要时可以签订如下之类的免责条款: 免责声明 :   一、凡所有参与聚会者,应当严格注意和遵守交通安全。活动过程中个人如发生任何意外,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凡参加聚会人员任何个人发生任何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应当自负、自理承担,组织者与其他参与活动人员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凡参加聚会人员,在聚会过程有喝酒的朋友,请自觉控制自己酒量,若因不量力(酒量)而饮,造成任何未能预见的事故,组织者及群体其他参与个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个人应当自行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相关连带责任。    四、凡参加聚会人员在任何活动都需本着和睦相处、交流为主,不得恶言相对及因为任何事情引起闹事、殴打行为。如发生不愉快应遵从群体参与活动人员劝解,若劝解无效,群体任何参与活动人员都有权报警,发生民事责任全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所有连带责任,组织者以及参与人员不负责任何连带责任。   五、凡参加聚会个人或者拉帮结伙者,对在场任何MM(女士)都不得调戏和淫言、辱骂或是借酒闹事,发生该闹剧行为者,全部交由相关机关单位处罚,所有不当行为,将遭到群体给予的严厉批评和列入黑名单。对于MM(女士)应当本着以礼相待、谈吐恰当、愉悦交友的原则。   六、凡参加聚会人员户内或户外项目活动都必须自行购买相关保险有关险种,组织者不承担为任何参加人员买保险义务。如聚会过程中发生事故,参与者将自行承担任何事故带来的连带责任,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七、凡参加聚会人员,活动过程中个人出现心脏病或是酒精中毒、各种突发性事件或不可预测事件,全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组织者或群体所有参与人员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八、对于参与聚会活动的个人,在活动中引起的行为暂未预见或已预见的等相关刑事、民事、意外事故责任全由个人自行承担任何带来的连带责任,组织者或其他参与个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任何个人参与组织所召集的聚会活动都被视为已认可本『免责声明』,本『免责声明』未列出未能预见事故等发生事故则按『免责声明』第八条执行,反之亦然。   十、一经报名确认参加聚会人员则视为默认本『免责声明』,如遇其中情况,按照执行。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组织者有权补充和保留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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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02896 发表于 2010-11-14 22:22:48 | 只看该作者
陈律师真棒!年会上少不了大家的敬酒敬茶哦
39#
绿荔 发表于 2010-11-5 16:33:29 | 只看该作者
提醒及时啊,顶一个哈!
38#
山清水秀 发表于 2010-11-5 09:55:57 | 只看该作者
好贴,想得真周到!
我因为时间的问题,不能参加,但我一直关注着年会。
祝大会圆满成功!
37#
晶然 发表于 2010-11-4 21:09:23 | 只看该作者
合肥的家长和论坛的组织者为了年会作了很多工作,也费了不少心,目的是为了年会的成功,我们参加年会的家长都要严以律己,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安全现象并加以避免,要不然出现意外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先想周全是防患于未然,祝大会圆满成功!
36#
阳光 发表于 2010-11-4 20:57:49 | 只看该作者
好事,但没“磨”呢,要将“磨”扼杀于未萌芽~~~意思约=防患于未然
35#
梦想成真 发表于 2010-11-4 20:30:12 | 只看该作者
好事多磨啊.
34#
燕子 发表于 2010-11-4 19:51:51 | 只看该作者
顶 好帖
33#
大海 发表于 2010-11-4 11:15:26 | 只看该作者
律师想的好周到
32#
阳光 发表于 2010-11-4 10:12:18 | 只看该作者
是的,书记说的对。参加年会的“科学家”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素质和判断能力都是钢钢的!参会也是本着充分的~~完全的~~自愿报名参加的原则。书记乃至筹委会成员,严格意义上,可以说是联络人而已。大家在参会的过程中,互相之间起到必要的注意和协助义务即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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