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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laoyang    时间: 2014-5-10 18:10
标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指导,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以及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采取有效促进措施,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及其他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和帮助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应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不断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努力搭建供需洽谈平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二、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2014届毕业生名单的确定

2014届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2014届毕业研究生名单的确定,主要根据2011级研究生(含2009级直博生)招生的注册名单,核减去2014年不能如期毕业、申请延期且到校就业办登记备案的学生,增加以往申请延期到2014年毕业及2012级提前到2014年毕业且到校就业办登记备案的学生。

第六条  毕业时间的更改

本科生更改毕业年度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未能在原常规毕业年限内如期毕业的研究生(如研究生学制常规为三年),须填报《研究生培养进度确认表》(毕业生登录研究生信息平台-学籍信息-培养进度确认),以确保在学校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之前,办理更改毕业年度相关手续。培养进度确认手续按研究生院规定每学期办理一次,上半年大约在5月1日-5月31日左右,下半年大约在12月1日-12月15日左右。

第七条  毕业去向的确定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大致分为五类:

直接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国内深造:包括在国内读硕、读博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出国(境)留学:包括出国(境)读硕、读博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灵活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出具工作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

暂不就业:包括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回生源所在地、打算毕业离校后继续申请到国内外深造暂时回生源所在地。

在2014年学校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前(一般春季毕业研究生在3月中旬前,夏季毕业研究生在6月中旬前),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第八条  毕业派遣

毕业生毕业派遣的具体时间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安排而定。

本科毕业生毕业派遣时间约在6月中下旬。

春季毕业研究生毕业派遣时间约在3月下旬;夏季毕业研究生毕业派遣时间约在6月中下旬。

第九条  《报到证》的领取

我校统招统分的毕业生,除本科毕业生读硕、毕业硕士生读博以及毕业博士生从事博士后研究外都有《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迁移以及到用人单位报到等手续,须妥善保管。

本科毕业生《报到证》是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发放,由班主任领取后发给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凭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开具的“离校通知单(二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报到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申请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重要材料之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到“中国科大就业信息网”( http://www.job.ustc.edu.cn )---“学生服务”---“文档下载”中下载。本科毕业生请下载《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研究生请下载《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均简称《就业推荐表》)。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申领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就业协议书》由我校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式四份,复印无效。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于10月下旬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各学院(单位),届时通知。有就业意向的毕业生于10月下旬之后自行到其所在学院(单位)申领,之前不可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充分洽谈,达成一致后,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内“毕业生基本信息”栏,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名;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协议书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栏,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没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签字盖章,也可另附当地人事局审批函(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应先经毕业生所在学院(单位)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登记备案,再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鉴证。

第十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凡《就业协议书》上毕业生本人已填写信息并签名、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学院(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就业协议书》,发放时登记协议书编号和申领人学号,不得重发,不得转借。《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因损坏、遗失或违约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补发或换发的,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补发或换发。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所在学院(单位)各执一份。


四、违约与改派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主要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前,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按学校有关违约规定办理,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毕业生办理违约的流程:

毕业生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申请,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盖有其人事部门公章的同意与该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到所在院系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同时将原《就业协议书》第二联至第四联退还毕业生所在院系并注明“作废”(第二联若用人单位已留存可不必要回)。

毕业生将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复印件和原《就业协议书》第一联交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为其办理有关更改就业方案手续。

第十七条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后,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按学校有关改派规定办理。毕业生离校后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自毕业派遣之日起)。


五、国内读研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推荐到本校及外单位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确定为国内深造,不再需要前往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考取本校或外单位研究生(含硕士考博)的毕业生及在国内做博士后的博士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需核对《2014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或《2014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届时另行通知)。经院系汇总信息反馈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对报考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尚等待通知或拟继续考研的毕业生:

离校前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三”的规定办理。但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注明。被录取后应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寄给用人单位,并通知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离校前若不要求就业,则需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将户口档案迁回至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六、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出国(境)留学已成行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须核对《2014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或《2014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届时另行通知)。经院系汇总信息反馈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毕业离校时不论出国(境)是否成行,其档案、户口关系均须派回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若同时申请出国(境)留学,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其它约定中加以注明。


七、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选择“单位用人证明”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3.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4.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报到证》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党团组织关系的手续。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矛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生就业处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作者: 雪纷飞    时间: 2014-5-10 18:34
谢谢楼主,先收藏着,2年后就用得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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